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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助学贷款系列
国家助学贷款
商业性助学贷款
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
二、贷款对象:在中国境内就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家庭经济困难、力求上进的青年学生。
三、贷款限额: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五、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六、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提供银行和学校联合《致借款学生家长一封信》的回复函);
(二)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五)经所在学校推荐,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
(六)同意在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可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选择从借款发放后之次月起,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或享受在校期间贷款还本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须按月支付贷款利息,不还本金。借款人也可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借款人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
八、贷款优点:手续简便;贷款利息低;、可毕业后再还本金,减轻就读期间还款压力。
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就读国内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的一种人民币担保贷款。
二、贷款对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均可向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
三、贷款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出国路费)总额的80%。且单笔贷款限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四、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六年,最长十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和担保性质分别确定。
五、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六、贷款条件:
受教育人以本人名义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证,就读境外学校的须具有本人护照或通行证;
(三)具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接收函)或学生证以及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如按学年度发放贷款,借款人应于每个学年结束前出示下一个年度学杂费或缴费通知书;
(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五)承诺向贷款人及时告知其离开学校后的最新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
(六)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用;
(七)承诺在贷款逾期满一年时,贷款人可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八)就读境外学校者须提供一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作为国内事务代理人;(九)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十)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受教育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详细、固定的住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能力;
(四)有受教育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有受教育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如按学年度发放贷款,借款人应于每个学年结束前出示下一个年度学杂费或缴费通知书;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六)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七)往境外就读并以受教育人配偶名义申请贷款的须指定一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作为国内事务代理人;
(八)受教育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书》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七、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实行月等额还款法或递增还款法。
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
一、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 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亲属前往境外就读学校学习,在获出国签证前所需的留学保证金存款证明的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贷款到期日时实际年龄不超过65岁的自然人。
三、贷款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
四、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借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提前还贷实际借款期限小于或等于三个月的,按原定利率向借款人收取三个月的贷款利息;如实际借款期限大于三个月的,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计息,在贷款期限内仍按合同利率执行。
五、贷款限额:最高不得超过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开具的费用证明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学杂费、路程费和生活费总额证明资料的80%。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人民币。
六、贷款用途:作为出国留学保证金,并据此开立存款证明。
七、贷款条件:
(一)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贷款到期时实际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 借款人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三) 有就读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明,及就学期间所需学杂费、路程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或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开具的费用证明;
(四) 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所需存款证明金额25%的自有资金,该款项须以定期一本通或存单方式存入贷款行,并以质押方式作为借款的担保;
(五) 持有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所辖机构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六) 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帐单)以及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银行存单、存折、房产证明等)原件及影印件;
(七) 借款人为受教育人本人或与受教育人为配偶关系的,应增加一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亲属作为联系人。
(八) 对于自行申请学校的可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所需费用总额,贷款行参照有关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有关资料等最终确定其所需费用总额。
(九) 借款人如非受教育人本人,受教育人与借款人须签订《贷款协议书》
(十)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八、贷款担保: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必须以借款人所申请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证明金额25%自有资金和所贷款款项作为借款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止付手续。凭密码支取的定期一本通或存单,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密码或取消密码(客户在还清贷款后可重新加密),否则,我行不予办理个人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
一、出国留学外汇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直接用外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境外(含港澳地区)攻读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在获出国签证后所需的学杂费用(包括出国路程费)及合理生活费用的消费贷款。出国留学外汇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出国攻读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贷款用途:借款人只能将贷款用于出国攻读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所需学杂费用(包括出国路程费)及合理生活费用。
四、贷款期限:借款人在获出国签证后申请的出国留学教育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六年。
五、贷款限额: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在境外就读期间全部学杂费及正常生活费用总额的80%,对每个借款人发放的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4万美元;采用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贷款限额最高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
六、贷款利率:执行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相应档次的利率水平。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即执行《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的"固定利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利率,遇利率浮动时,利率不变,仍按照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执行《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按六个月浮动同期限的利率,浮动期限内利率一经确定不能更换,浮动期满后,按最新利率重新定价。浮动利率调整日原则上以贷款起息日为计算时间的起点,实行分段计息。
七、贷款币种:暂定为美元、日元、英镑、港币、欧元
八、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境外就读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明;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出国路程费和生活费用总额的证明材料,如按学年度发放贷款,借款人应于每个学年结束前出示下一年度学杂费证明或缴费通知书;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资产抵、质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第三方保证人。
(六)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受教育人所需学杂费(含出国路程费)和生活费用总额20%比例的自有资金;
(七)持有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八)借款人为受教育人本人或其配偶的,须指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内事务代理人;
(九)借款人如非受教育人本人,受教育人与借款人须签订《贷款协议书》
(十)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九、贷款担保:以房产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折)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90%。以第三方提供不可撤消连带责任全额有效保证方式的,单笔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十、贷款发放条件:
(一)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留学人员国外留学学校所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并已办妥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留学人员护照。
(二)贷款合同各权力、义务各方已办妥与贷款有关的授权、财产共有人许可、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三)贷款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该抵押物所有权凭证、抵押(质押)登记凭证、质押物、质押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十二、贷款的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自使用贷款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金额根据每学年度发放的贷款额确定。
十三、出国留学外汇贷款原则上采取贷外汇还外汇的方式,但为鼓励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效力,已回国工作的人员对未偿还的贷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向我行申请人民币购汇还贷。贷款人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购汇还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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